6减6免  新蓝海投资策略
重大投资  六减六免
随变  不随便
随變  再造学校新前途
沟通为启动之钥  活化为蜕变之路
「土地」升级再造
金门利多在哪里,在您手上!
土地转大人  离岛大跃进
44年实实在在的经验,持续为「土地」寻求最有利的「地位」
大江44年、一心土地、满心分享之实践者
最新熱门讯息
首页 > 最新消息
 


交通部令 中华民国103422  交路(一)字第10382001733

 

订定「申请开发观光旅馆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申请开发观光旅馆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

部  长 叶匡时

 

申请开发观光旅馆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

一、 为审查申请开发观光旅馆案件,涉及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或都市计划个案变更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三十条或相关法规拟具兴办事业计划,特订定本要点。

二、 前点所称相关法规如下:

(发展观光条例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规定。

(都市计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区域计划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五条之一等规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十一条等规定。

三、 观光旅馆兴办事业计划,其用地内应划设道路、停车场、生态绿地、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电供给及其他相关必要性服务设施。

四、 申请开发观光旅馆兴办事业计划,于非都市土地规模不得少于二公顷。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等相关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五、 申请人应备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如附件一)

(土地登记誊本(以最近三个月内核发者为限)、地籍图誊本(应着色标明土地使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利证明文件或土地取得方式。

(兴办事业计划(如附件二)。

(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其他与本申请案有关文件。

   主管机关收受前项各款文件后,应就文件是否齐备及兴办事业计划是否符合附件二所定应备章节与书图文件制作格式进行程序审查,并于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收件戳日期为准)函覆申请人初审结果。

    前项程序审查,发现有程序不合而其情形可补正者,由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完备者,主管机关应驳回其申请。

六、 通过前点程序审查案件,应进行兴办事业计划之实质审查,并依下列各款规定办理:

(申请案件之审查期限为六十日,自申请人备齐书件,初审获主管机关函覆之日起算,至主管机关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作成审查结论为止。

(检附申请案件应备文件查核表(如附件三),提请审查小组召开会议审查,并作成会议纪录通知申请人。

(审查期间因配合区域计划主管机关审议开发计划,申请人得提请审查小组审查是否为政策支持案件,并作成会议纪录。

(前款会议纪录应载明审查小组所作以下之决议:

1、计划限期修正后再召开审查小组会议审查。

2、计划限期修正后送请审查小组办理书面复审。

3、原则同意,并授权业务单位办理后续查核事项。

4、不同意计划内容。

(依审查小组决议需限期补正者,经查核无误后,于十五日内同意推荐。

七、 兴办事业计划经前点审查结果需补正者,应限期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前项补正期间届满前,得叙明理由申请展延或撤回案件,其展延次数以二次为限,期限合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展延、撤回或理由不充分,未补正或未补正完备者,主管机关应于补正期间届满后驳回其申请。

八、 申请人提出兴办事业计划经主管机关同意核发推荐函后,应依土地使用相关法规向土地使用主管机关申请非都市土地开发许可或都市计划变更,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后,应于三个月内,依核定内容修正兴办事业计划书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定稿本。

    主管机关审查前项兴办事业计划书件需补正者,应依前点规定限期通知申请人补正,经申请人于期限内补正完备并查核无误后,于十五日内核发定稿本。

九、 经同意推荐之观光旅馆兴办事业计划内容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制作变更内容对照表,报主管机关备查:

(变更计划案名且未影响原核定兴办事业计划性质及实质内容。

(变更设施配置、名称且未影响原核定兴办事业计划之性质、设施种类及项目。

(变更原核定之开发期程且不影响各期之开发内容。

(配合政府办理地籍异动或兴办公共设施而致基地面积增、减。

    前项以外之变更事项,应制作变更兴办事业计划书,并依第六点规定办理。

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依第六点所核发之推荐函失其效力

(申请人于推荐函发文日起一年内,未依规定向土地使用主管机关申请非都市土地开发许可或都市计划变更。

(前款申请经该管主管机关驳回或不予核可。

(第一款申请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后,未于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定稿本。

    前项第一款推荐函有效期间届满前,申请人得叙明理由申请展延;其展延次数以二次为限,期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年。但申请展延未叙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时,主管机关得于补正期间届满后驳回其申请。

十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依第八点所核发之定稿本失其效力:

(申请人于核发定稿本函发文日起一年内,未向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开发或向主管机关申请观光旅馆业之筹设。

(前款申请经该管主管机关驳回、不予核可或核准后经废止或失其效力。

(未依核定计划兴建,经主管机关限期提出申请变更兴办事业计划未提出申请者。

    前项第一款定稿本有效期间届满前,申请人得叙明理由申请展延;其展延次数以二次为限,期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年。但申请展延未叙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者,主管机关得于补正期间届满后驳回其申请。

十二、 经主管机关核定兴办事业计划定稿本案件,其位地质敏感区者,申请人应于核发前,将定稿本中相关地质调查数据,以及因地质安全评估进行之相关地质调查报告书,或报告书中相关地质调查章节内容及附属之书图文件,依该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格式电子文件或纸本文件,提交该中央主管机关,经缴验提交凭证无误后,始完成核定程序发放定稿本。

    前项申请人应于核定后,依该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事项及期限,保存相关原始地质资料。

十三、 申请开发观光旅馆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流程图,如附件四。

十四、 兴办事业计划之审查,经交通部依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第二条之一规定委任交通部观光局或委办直辖市政府执行者,执行机关应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十五、 本要点中华民国一零三年六月一日生效前,已依游憩设施区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开发观光旅馆业而其处理程序尚未终结之案件,得依本要点规定继续办理。

    本要点中华民国一零三年六月一日生效前,已依申请开发游憩设施区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申请开发旅馆,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发推荐函而尚未核发定稿本者,准用第八点至第十二点规定继续办理。



関於大江 綠色工廠标章制度 最新消息 服务项目 線上报名 資料下载 相関連結 网站導覽览 聯络我们



版權所有 @ 2012 - 2014 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41458 台湾 台中市乌日区荣泰街140号(近高铁站) 电話:04-2336-9507 傳真:+886-4-2336-9521

|信箱:ulp-gf@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