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
日期:101-11-01 資料來源:經濟能源農業處
一、背景說明:
(一)本(101)年6月19日行政院陳院長主持「研商歐債危機最新進展及因應會議」曾提示:觀察我國出口訂單比率變動,自89年99%下降至100年的70.7%,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議題,顯示企業臺灣接單海外生產的現象逐年提高,使得就業機會亦逐漸外移。因此,政府要想辦法將生產機會拉回臺灣,請經建會協調相關機關,積極解決廠商投資所需土地及勞力等配套問題,並優化投資環境,以吸引臺商回流,增加國內就業機會。
(二)本年8月30日總統府財經月報第32次會議,經建會乃提報「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規劃構想,奉總統裁示略以,請經建會將內容加以精緻化,於1個月內形成具體方案,規劃方向應包括適用對象、訂定落日期限、放寬外勞政策及配合強化職訓能量等,以提振國內景氣,並創造就業機會。
(三)本年9月23日行政院擴大政務會談陳院長進一步指示,經建會應於本年10月中旬前提出臺商回台規劃方案。該會爰擬具「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草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於本年10月14日向陳院長簡報辦理情形,並即依陳院長提示修正方案內容,於本年10月19日報院,行政院業於本年10月26日核定,並分行各相關機關,全力推動辦理。
二、本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緣起:97年金融海嘯過後,國際經濟趨勢丕變,歐美國家債務問題愈趨明顯,而新興國家的興起與發展,使以往世界經濟發展方向產生轉變。其中中國大陸的崛起,對我國經濟及產業發展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中國大陸以往透過高優惠、低工資等方式,吸引外資投資以發展國內經濟,但隨著國內發展情況,中國大陸政府亦不斷調整其政策方向。近年來如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租稅優惠等措施取消、環保相關規定陸續建立等因素,使原本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企業營運面臨巨大轉變,部分企業紛紛外移至其他國家,故政府可以藉此時機,爭取部分臺商回臺投資,以提振國內投資與就業,並進行產業結構優化。
(二)願景:擴投資、增動能。
(三)適用對象:於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取得投資申請核備函,並於3年內完成設廠,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資格要件:赴海外地區投資達2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2)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4)臺資跨國公司在臺設有研發中心或營運總部。
2、投資金額:
(1)高科技產業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其他產業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3、就業人數:於完成投資後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四)推動策略:包括協助解決人力問題、協助土地資訊取得、協助設備進口、強化輔導服務、加速完成ECFA後續協議及提供專案貸款等6大策略措施。
(五)預期效益:
1、促進臺商回臺投資2,000億元,創造整體產值3,037億元,其中出口值約為2,278億元,使102及103年臺灣實質GDP平均提高0.31%。
2、增加本國勞工約8.2萬人之就業機會。
3、培育產業技師2,000人、高階軟體人才1,600人,強化勞動力素質;並透過現有職業訓練能量,配合臺商需求強化職業訓練措施。
4、維繫與強化高附加價值供應鏈,並爭取新興產業發展時間,使我國經濟與產業向上發展。
(六)期程:本方案執行期間自本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七)管考機制:納入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管制機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