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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申請成為示範事業

 

業者如要申請進駐示範區或成為示範事業,依據實體園區與指定試點兩種推動方式的不同,相關資訊分述如次:

一、

成為實體園區之示範事業

 

  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前的示範區第一階段,第一波公布區位包括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及屏東農業生技園區,業者如要進駐成為此類實體園區之示範事業,須先依各該港區或園區既有規定申請進駐,通過審核獲准進駐成為港區事業或園區事業後,即自動成為示範區的示範事業,無須另行申請。

 

  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後的示範區第二階段,由於將提供更為開放的鬆綁措施及租稅優惠,將由各示範區管理機關的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進駐資格的相關辦法,業者須依該辦法向管理機關提出進駐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成為示範事業。

 

  以下分別就自由貿易港區及屏東農業生技園區之申請進駐資訊,說明如次:

 

()

自由貿易港區

 

 

1.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業者應備齊營運計畫書、貨物控管、通關及帳務處理等相關文件,向港區管理機關(空港為民航局、海港為航港局)提出籌設許可,通過後再提出營運許可。

 

 

2.

審核機制則依該辦法第5條及第9條規定,由港區管理機關會同農委會等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文件審核及現場會勘,申請作業流程(詳流程圖)

 

 

3.

申請進駐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辦表單請至交通部民航局網站下載,網址:www.caa.gov.tw

 

 

4.

申請進駐海港自由貿易港區應向交通部航港局所轄各航務中心提出,申辦表單請至交通部航港局網站下載,網址:www.motcmpb.gov.tw

 

 

二、

 成為指定試點之示範事業

 

  由於產業特性無法或無須限於實體園區內試行者,可透過指定試點方式示範,在全國範圍內不限地區推動。相關申請辦法將依據不同產業特性,視需要由該產業的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申請資格及審查標準之相關辦法,業者依該辦法提出進駐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成為示範事業。

 

  另一方面,依據金管會推動的金融業納入示範區政策內容,係由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對非居住民及本國專業投資人提供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與服務,因此,凡國內可辦理OBUOSU業務之金融業,均屬指定試點之示範事業,業者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三、

自由貿易港區及屏東農業生技園區聯絡方式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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