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總部優惠措施
一、 放寬企業營運總部累計投資大陸金額之上限。
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參點規定「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但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不在此限:….」
二、 企業營運總部適用「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依據:
(一) 依據102年4月10日內政部修正發布「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
(二) 依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數額表」。
三、 提供企業營運總部大陸關係企業之員工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包含研習)期間仍維持3個月及來台研習人數不受總人數四分之一限制等2項優惠措施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一) 第6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之邀請單位,不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邀請單位,其每年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人數不得逾各該款人數四分之一。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在臺設有營運總部,領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認定函。…」
(二) 第16條第1項第2款「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但邀請單位符合第六條第二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四、 增配研發替代役員額。
依據:「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辦法」第(三)員額核算之3.政策支持度「由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單位)召開會議依國家政策訂定政策支持項目,…(如: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預核用人單位政策支持度員額。
五、 企業營運總部得檢具「營運總部認定函」,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依據:「經濟部推薦商務重要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作業要點」第五點「…,並專案報請本部部長核定者,得予以推薦。」。
六、 提供企業營運總部聘僱專技領域外國人無須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且受聘僱之專業人員不受大學畢業須二年工作經驗之限制。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及第36條第1項第4款「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七、 提供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得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及大彎南段工業區,並無需繳納回饋金
依據:「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點」第二點規定「取得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發之證明函,…,並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或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為認定依據。」
八、 提供設立於桃園縣之企業營運總部地價稅、房屋稅及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依據:「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自治條例補助對象包含企業營運總部。
九、 提供設立於臺東縣之企業營運總部地價稅、房屋稅及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依據:「臺東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自治條例補助對象包含企業營運總部。
十、 營運總部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27條第3項規定,以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
十一、 產業園區外之興辦工業人因設置營運總部,原廠土地已不敷使用,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
依據:102年11月14日經濟部修正發布「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