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營運總部
前言 經濟部因應全球化趨勢,鼓勵企業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布局之同時,將經營決策、創新研發及品牌營運等高附加價值活動根留台灣,以台灣作為運籌區域或全球之營運總部,並提供放寬累計投資大陸金額之上限、增配研發替代役員額、放寬大陸關係企業員工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期限、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及大彎南段工業區無需繳納回饋金及高雄市政府融資利息與租金費用補貼等優惠措施,期將台灣發展為亞太區域資源整合者之「企業總部國家」。 適用範圍 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 · 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 ;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 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 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 · 其國外關係企業至少於一個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且具實質營運活動。 · 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 · 應至少掌控下列十項營運範圍之三項: 1. 經營策略訂定。 2. 智慧財產管理。 3. 財務管理。 4. 國際採購。 5. 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 6. 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 7. 人力資源管理 8. 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9. 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10. 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優惠措施 公司凡取得工業局核發且仍具效期之「營運總部認定函」,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優惠措施: · 放寬企業營運總部累計投資大陸金額之上限。 · 提供企業營運總部大陸關係企業之員工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包含研習)期間仍維持3個月及來台研習人數不受總人數四分之一限制等2項優惠措施。 · 增配研發替代役員額。 · 企業營運總部得檢具「營運總部認定函」,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 提供企業營運總部聘僱專技領域外國人無需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且受聘僱之專業人員不受大學畢業需二年工作經驗之限制。 · 提供企業營運總部可申請大陸人士來臺並簡便申請手續。 · 提供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得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及大彎南段工業區,並無需繳納回饋金。 · 提供設立於高雄市之企業營運總部融資利息、承租本市房地租金、新進勞工薪資及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 提供設立於桃園縣之企管營運總部地價稅、房屋稅及勞工職業訓練費之補貼。 |